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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7-6-2002
沐恩中學校友會會章
名稱:
本會定名為「沐恩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為
「Immanuel Lutheran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註冊地址:新界大埔大元沐恩中學。
宗旨:
(甲) |
促進本校校友間之友誼和合作,及聯繫其與本校之關係。 |
(乙) |
以本會會員及社會利益為前題,促進及/或組織本會認為值得進行之社會、
文化、教育、公民、慈善或宗教性質等活動。 |
(丙) |
乃作為學校與社會間的橋樑。 |
(丁) |
促進及提倡校友與本校教職員之關係。 |
會員及入會資格
凡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繳交下列所規定之會費。所有會員申請,必須經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執行委員有全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表明理由。
本會會其可分為下列幾類: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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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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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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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費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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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生會員 |
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一學年之校友 |
(1) |
選舉及被選舉權 |
(2) |
有權被提名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
(3) |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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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享有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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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中享有動議
, 和議及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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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
一百元 |
基本會員 |
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一學年之校友 |
(1) |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
(2) |
享有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
|
免年費
|
附屬會員 |
曾在本校任職不少於一年之教職員 |
(1) |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
(2) |
享用本會間常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
|
免年費
|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
本會經執行委員通過、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之人仕(會員或非會員)為本會
之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名譽顧問,以支持或建議本會業務。贊助會員、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如本身非為本會終生會員時,無投票或被選權。
組織: 本會最高決策權歸於會員大會,本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事務。本校校長為本會會長。
執行委員會:
(甲) |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行政架構,其委員將不少於七位及不多於十五位。執行委員會須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其選舉程序則按照會章第十一條款所列明而進行。在會員大會中獲最高票數的會員應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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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是終生會員。 |
(丙) |
(I) 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選出
§ 主席;
§ 內務副主席;
§ 外務副主席;
§ 秘書;
§ 司庫; 及
§ 其他由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之職位,以執行本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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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執行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按其需要,增補新委員,以協助執行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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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執行委員會委員為本會之服務皆屬義務性質,不能受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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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職權:
(甲) |
實施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 |
(乙) |
推行本會會務; |
(丙) |
向會員大會呈交建議; |
(丁) |
委任任何基本會員,以補替執行委員離職或被罷職而騰空的任何執行委員會職位; |
(戊) |
審核及批准新會員申請;及 |
(己) |
組織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非常事務。 |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職權:
(甲) |
按照第八條款(己)項成立的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須由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擔任領導及至少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增補之委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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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必須向執行委員會呈交報告及建議,由其考慮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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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語文:本會會章中文本註冊,若中芵文有不同之處,須以中文為準。
會員大會:
(甲) |
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十二月召開。在會議召開前十四天,須以電郵或郵寄通知會員;而出席人數必須有百分之五或二十五名終生會員方能成立法定人數(本會根據第十九條款解散時除外)。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次在同時同地點召開。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基本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延期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郵寄) 通知會員。 |
(乙) |
週年會員大會議程 (如適用) :
(I)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II) 修改會章;
(III)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IV) 審查及通過週年報告及財政報告;
(V) 推選義務核數師;
(VI) 推選義務法律顧問;
(VII) 討論及決定本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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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十位終生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只限於討論及議決書面要求中所提出之事宜,在會議召開七天前須書面通知會員。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會章修訂:
修訂本會會章的建議,必須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建議須遞交執行委員會,由其向會員大會提出通過。任何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會章修訂,即可生效。
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至少每年舉行三次,及在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二分之一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方能成為法定人數。
任何會議上之動議須獲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會議主席:
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應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如主席不能出 席,則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代行。如在會員大會,特
別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上,主席及副主席均未 有出席,則出席之基本會員應由其當中,選出臨時主席主持 會議。
款項: 本會款項之運用,必須符合第三條款所規定的宗旨。
處分:
(甲) |
如會員觸犯下列條款,執行委員會可向其發出警告及/或革除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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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本會會議決案。 |
(II) |
假本會名義,作出執行委員會認為會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執行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說明其被革除會籍原由,並在正式以本會權力革除其會籍前,給予申辯機會
(以書面或親身申辯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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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任何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已付的會費或捐獻,不能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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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若載於第三條款之宗旨所列事務無法繼續進行,經會員大會以本會四分之三的會員為法定人數,決議通過解散。本會解散後之剩餘款項須捐贈與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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